9月23日,石阡縣人民法院在縣城體育館廣場召開宣判大會,四年前備受關注的“石阡客車站投毒案”被告蘇某被公開宣判,萬余名群眾旁聽了宣判大會。
會上,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宣判蘇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經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終被判處死刑并執行。
被告蘇某2009年至2011年期間,長期往返于習水、石阡等地經商,經常在石阡縣客運站楊某家開設的餐館食宿。其間,蘇某與楊某發生矛盾,遂產生報復心理。2011年6月4日,蘇某趁楊某不備,將老鼠藥投入楊某店內正熬制的骨頭湯鍋內,并將老鼠藥包裝物投入火爐中燒毀。次日早上7時,楊某早餐店開始經營,王某、馮某、祝某、徐某、蒯某就餐食用了店內骨頭湯米粉,出現中毒癥狀被送往醫院搶救,王某、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余三人輕傷。(記者 彭琳 王莎)
【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核準時認為,被告蘇某明知在他人賣米粉的湯鍋中投放老鼠藥會危及公共安全而故意投放,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蘇某因在楊某店內住宿期間與楊某發生矛盾,產生報復楊某之念,遂在明知楊某所賣湯粉系對外開放,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情況下,故意將老鼠藥投入湯鍋內,造成兩人死亡、三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核準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