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印發修訂后的《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打造面向全國的算力保障基地,促進算力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促進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國家(貴州)樞紐節點建設的若干激勵政策》(黔數〔2023〕1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算力券(以下簡稱算力券)是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由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大數據局)實施的一種政策工具和數字化憑證,用于購買符合條件的貴州算力服務、國產化算力適配服務、模型訓練服務或貴州數據交易產品時,給予綜合政策激勵。
算力券包含現金券和實物券兩種。
第三條 算力券的發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智算優先、數據優先,據實結算、序時兌現的原則。
第二章 算力券相關主體
第四條 省大數據局負責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對算力券進行全流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平臺服務方是基于省級算力運營調度平臺、數據流通交易平臺實施算力券的運營服務單位,承擔算力券的日常運行、培訓推廣和協調服務等具體工作,對平臺上相關交易實行全流程監管。
第六條 算力提供方應在貴州省內注冊獨立法人,并將其可提供服務的算力資源接入算力運營調度平臺。
第七條 數據提供方應在貴州省內注冊獨立法人,并將數據資源、算法模型、數據產品和服務上架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平臺,按需提供多品類數據交易產品。
第八條 需求方是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的購買者,須在平臺上進行交易,并保證交易行為真實有效。
第三章 算力券相關規定
第九條 算力服務由需求方申領。國產化算力適配服務、模型訓練服務均由提供方集中申領。數據交易服務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領,同一業務只能一方申領。算力券僅限于申領方自己使用,不得轉讓、贈送、買賣、出借、重復使用等。
第十條 算力券有效期為6個月,自發放之日起計算,逾期未使用的算力券將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 需求方購買貴州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的,可按合同成交金額的3%給予現金券的激勵,同一主體年度累計兌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對使用本地國產化算力開展適配的,可按適配服務金額的30%給予現金券的激勵,同一適配需求主體年度累計激勵額度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使用本地算力資源開展模型訓練活動的,可按其實際支付模型訓練服務費用的30%給予現金券的激勵,同一模型訓練需求主體年度累計激勵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 實物券由平臺服務方和相關企業提供,可用于申購有關平臺特色商品,具體活動方案由平臺服務方制定。實物券不得與現金券重復申領。
第十五條 使用算力券購買的算力服務或數據交易產品,提供方資格須經平臺服務方認定。
第十六條 平臺服務方應當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算力券實施細則,明確算力券的申領、使用、兌現等流程。
第十七條 算力提供方、數據提供方、平臺服務方應當履行信息安全義務,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穩定、持續、優質的服務。
第十八條 算力提供方、數據提供方、平臺服務方應加強與需求方的精準對接,從促進算力發展、降低用算成本、培育壯大場內交易的角度,提出個性化的服務優惠讓利方案。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九條 平臺服務方須每季度向省大數據局書面報告算力券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條 每年省大數據局向平臺服務方撥付算力券項目資金,平臺服務方對算力券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每年末省大數據局對算力券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統一清算,經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資金及產生的孳息全額上繳省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每年開展算力券實施情況、算力和數據流通交易發展情況評價評估。
第二十二條 算力券相關工作接受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通過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手段套取騙取資金的,將依法依規追回已兌現資金,取消后續申領資格,并納入信用“黑名單”,構成違法的將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大數據局具體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2月19日印發的《貴州算力券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