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西南州委辦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西南州國家
公職人員違反殯葬法規問責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黨委、人民政府,義龍試驗區工委、管委,州委各部委,州級國家機關各部門,興義軍分區,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黔西南州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殯葬法規問責辦法》已經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辦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1日
原文:
黔西南州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殯葬法規問責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5號)、《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3〕23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辦發〔2014〕17號)、《中共黔西南州委辦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州黨辦發〔2014〕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殯葬管理問責是針對我州行政區域內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有工作人員不遵守殯葬管理政策法規,違反規定進行殯葬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對其進行問責。
第二條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應當自覺帶頭執行殯葬管理政策法規,自覺帶頭推行殯葬改革。
尊重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撒拉族、東鄉族和保安族10個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條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章問責內容
第五條國家公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未落實好殯葬改革管理的政策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殯葬管理的方針、政策及上級關于殯葬管理的指示、決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對明令禁止的殯葬活動行為置若罔聞,不遵守、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有禁不止的;
(三)違規參與大操大辦喪事活動,在城區街道、單位院落、居民集中住宅區、公路主干線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違反殯葬政策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加重問責:
(一)在喪事活動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在林地、耕地、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庫周圍及河流兩岸、堤壩300米以內;在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有礙觀瞻的區域內進行安葬、為本人或直系親屬建活人墓或家族墓的;
(三)在火葬區內,參與偷運遺體違法土葬的;
(四)將應當火葬的死亡直系親屬進行遺體裝棺土葬的;
(五)死者直系親屬將死者骨灰二次裝棺土葬的;
(六)對逃避火化實行土葬的公職人員發放喪葬補助費的;
(七)對依法執行公務的殯葬管理工作人員進行辱罵、誹謗、侮辱人格的;或者進行圍攻、毆打、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八)拒不執行殯葬管理法規,并策劃、煽動、組織群眾集體鬧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九)1年內不執行殯葬管理規定被問責2次以上(含2次)的;
(十)領導干部或從事殯葬管理工作的公職人員、服務人員違反殯葬管理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造成以下情形的,追究單位或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因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工作不力,造成在單位院落或公共場所搭棚治喪、骨灰或遺體裝棺土葬的;
因鄉(鎮、街道)監管不力,造成所轄區域內社區、村組未經批準非法建立公墓,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八條國家公職人員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九條問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可以單獨適用或合并適用。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談話;
(四)停職檢查;
(五)引咎辭職;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第十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和所造成的影響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采用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采用停職檢查、引咎辭職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的,采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四章問責程序
第十一條國家公職人員有違反殯葬管理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鄉(鎮、街道)和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調查核實后需要問責的,提出問責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啟動問責。
第十二條問責決定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問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的,普通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作出問責決定,領導干部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作出問責決定;
(二)停職檢查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引咎辭職的,被問責人以書面形式向任免機關提出辭職申請,由任免機關按有關程序作出決定;
(四)責令辭職和免職的,由任免機關按規定辦理;
(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問責決定應告知提出問責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收到被問責任人的書面申訴后,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復查或復核,并根據復查、復核的情況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被問責人的名譽。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對中央省屬駐州有關單位國家公職人員的問責,由當地黨委、政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七條各級各有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問責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黔西南州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辦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