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
市人大字〔2015〕14號
市人大字〔2015〕14號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5年8月24日
《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經2015年4月2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貴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綜保區及其配套區域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綜保區是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具有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功能,開展國際中轉、配送、采購、轉口貿易、倉儲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實行封閉管理。
第四條綜保區位于本市白云區,范圍是東至都拉鄉火石坡,南至繞城高速路,西至鹽沙大道,北至白沙坡。
綜保區配套區域是指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東鄰烏當區、南至繞城高速路、西至都拉營編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護區以內的區域。
綜保區及其配套區域的范圍和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并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綜保區的建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創新發展、開放帶動、運轉高效的原則,以實體化、差異化為目標,建設功能完善、產業協調、區域聯動、跨越發展的新型經濟示范區和山地生態型保稅新城。
第六條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綜保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資產、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或者委托對綜保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等行政事務實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區域內的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二)制定建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目錄,統籌指導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三)負責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建設、商務、科技、工信、財政、人力資源、統計、安全生產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協調配合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前款第三項規定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由管委會依法實施。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排放污染物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應當在原許可部門的指導下依法作出決定,并且報原許可部門備案。
管委會經依法批準,可以設立一個行政審批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
第八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綜保區派駐機構或者派駐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綜保區的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衛生、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的行政事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管理。超出法定權限的,報請上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管理。
第十條管委會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在綜保區范圍內行使的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內容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綜保區建設、管理涉及的重大問題。
管委會應當與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配合和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綜保區實行財政單列,收支納入市級預算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投資與經營
第十三條綜保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綜保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類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鼓勵綜保區內企業與管委會簽訂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協議, 按照規定申請國際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十五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前置許可外,綜保區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依法申辦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在綜保區內可以依法開展新型貿易業務,鼓勵發展大數據、醫藥健康等產業。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爭取擴大開放的領域、試點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監管模式。
第十七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綜保區開展下列創新試點業務:
(一)引入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
(二)跨境股權投資;
(三)抵銷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
(四)開立離岸結算賬戶;
(五)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
(六)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運營;
(七)跨境電子商務支付;
(八)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程序和企業擔保項下業務手續;
(九)經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國家對綜保區創新試點業務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其他區域改革試點的政策措施經批準適用綜保區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跨國公司在綜保區設立總部和集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為一體的運營中心。
第十九條鼓勵依法設立的檢驗、鑒定、認證、信用、勞務、公證、會計、律師、金融、保險、信息等專業機構,為綜保區內的企業提供服務。
管委會應當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檢驗、鑒定等專業機構規范和發展的制度。
第四章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條綜保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檢驗檢疫要求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備,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支持海關、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經批準的創新制度、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模式優化監管措施,提供通關便利。
第二十一條進出綜保區的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憑專用通行證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且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綜保區內的土地使用權,除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讓方式取得。綜保區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應當優先納入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用于綜保區的建設發展:
(一)各級財政給予綜保區的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資金;
(二)綜保區規劃范圍內土地出讓收益市、區留存部分;
(三)綜保區規劃范圍內財稅收入市、區留存部分;
(四)綜保區內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經營收益。
前款規定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會應當設立產業發展資金,并且優先安排實施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措施,對綜保區內符合區域功能和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為企業提供公正透明、優質高效、規范便捷的服務:
(一)制定統一的管理服務規范或者標準,依法公開政務服務信息;
(二)設立政務服務集中辦理場所和網上辦事大廳,實行一表申報、一口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統一送達文書等制度;
(三)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及其相關配套制度;
(四)保障和服務企業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管委會應當定期對經批準或者授權的政策制度創新、業務試點和改革項目等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且向市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條件成熟的,應當提出推廣實施等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制定、修改有關綜保區管理服務的政策、制度,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且按照程序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管委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或者協調處理各類訴求和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綜保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綜保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者個人,對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管委會、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相關制度,除需要根據建設發展實際逐步配套外,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會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并且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