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4第8號)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促進條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促進條例
(2024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數據交易場所
第三章 數據授權使用
第四章 數據權益保護
第五章 數據流通交易生態培育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數據流通交易,規范數據流通交易行為,保障數據安全,充分釋放數據價值,培育壯大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創新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流通交易及其相關促進、保障、監管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據流通交易范圍包括數據資源及其與算力資源、算法模型等綜合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三條數據流通交易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合法合規、優質供給,鼓勵創新、釋放價值,保障安全、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研究決定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的重大事項。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支持數據交易場所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培育壯大場內交易,規范引導場外交易。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
第六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管、國資、稅務、科技、網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
第二章 數據交易場所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數據交易場所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組織開展數據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交易場所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數據交易場所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行業秩序,履行行業風險處置職責。
第八條數據交易場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交易規則、業務流程、登記結算、風險控制、重大事項監測與報告、信息披露、安全管理等制度,提供規范透明、安全可控、行為可溯的數據交易服務。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是我省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應當突出其公共屬性和自律合規監管功能,面向和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與其他數據交易場所互認互通。
第九條鼓勵數據流通交易主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場內交易。
國家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開展數據流通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場內交易。
第十條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成本、價格、價值評估機制,搭建數據資產評估計價公共服務平臺,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數據交易價格監測工作。
第三章 數據授權使用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國家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按照規范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級公共數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向同級數據主管部門歸集公共數據。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向同級數據主管部門歸集數據。
第十二條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當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規以數據產品和服務等形式向社會提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依法授權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運營本級所歸集的公共數據。
鼓勵各級國有企業依法依規運用自主運營或者授權運營等形式運營本單位數據。
鼓勵利用公共數據開發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支持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的數據依法依規流通使用,加強數據要素供給激勵。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開展數據治理與數據資產評估工作,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促進數據要素依法依規供給使用。引導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賦能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數據授權使用機制,促進個人信息數據安全合規流通使用。
處理個人信息數據應當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創新技術手段,推動個人信息匿名化處理,保障使用個人信息數據的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用于數字化發展的公共數據依法依規實行政府指導定價,企業與個人信息數據實行市場自主定價。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實行有條件無償使用,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實行有條件有償使用。
政府取得的授權收入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入同級財政。
第四章 數據權益保護
第十八條依法保護數據流通交易主體在數據流通交易活動中享有的數據資源持有、數據加工使用、數據產品經營等合法權益,以及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流轉數據相關財產性權益。
數據流通交易主體包括參與數據流通交易的數據來源者、數據處理者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承擔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數據要素登記服務事項包括數據要素名稱、來源、適用場景、交付方式、交易行為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數據流通交易主體按照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的具體辦法,對數據要素以及在流通交易活動中的數據資源持有、數據加工使用、數據產品經營等權益進行登記記錄。
第二十條依法保護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推動基于知情同意或者存在法定事由的數據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數據來源者享有獲取或者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數據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依法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
第二十二條依法保護數據處理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獲取的數據加工使用權,保障數據處理者根據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獲得收益的權利。
數據處理者加工使用數據,不得侵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依法保護數據處理者經加工、分析等形成數據、數據產品和服務的經營權,依法規范數據處理者許可他人使用數據、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權利,促進數據要素流通復用。
第二十四條數據流通交易主體發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相關權利和義務依法依規轉移。
第五章 數據流通交易生態培育
第二十五條支持數據流通交易主體依法依規采取開放、共享、交換、交易等方式流通數據,創新數據流通技術和模式,推進數據采集和接口標準化,推動數據跨區域、跨行業流通使用。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標準體系,完善數據要素地方標準。
鼓勵和支持數據流通交易主體以及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開展或者參與數據流通交易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七條圍繞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壯大數據流通交易服務業。
支持在金融、教育、稅務、醫療、文旅、體育、人力資源、住建、通信、能源、交通、氣象、公共資源交易、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領域培育行業性、產業化數據商。支持數據商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以及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服務。
支持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質量評估、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有序發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數據流通交易相關領域的人才引進、培育、評價、激勵機制,落實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圍繞數據可信流通、隱私計算、合規審查等環節開展產學研深度合作,加強關鍵核心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
支持引進國際和國家級大數據科研機構在本省設立研發中心。
第二十九條地方金融管理、財政、稅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金融、財稅、人才等方面,支持、扶持與激勵數據要素型企業發展。
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管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企業落實企業數據資源會計處理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范相關企業對數據資產進行確認、評估、計量、披露等。
第三十一條財政、發展改革、數據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數據資產質押貸款納入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疇。支持銀行、保險、擔保、信托等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進行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數據資產保險、數據資產擔保等數據要素資產化創新服務,加大對各類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融資扶持力度。
第三十二條充分利用中國國際大數據產業博覽會等平臺,促進對外交流合作,營造全社會積極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良好氛圍,培育壯大數據產業生態。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條開展數據流通交易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流通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指導數據流通交易主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健全投訴舉報查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職權加強數據流通交易主體、數據交易場所以及數據流通交易活動的監管,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定期對數據交易場所履行數據流通交易安全責任、落實數據流通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護技術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數據交易場所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實。
第三十六條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統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信息化系統應當依法通過網信、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組織的網絡安全審查,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相關要求。
第三十七條數據授權運營按照誰授權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安全責任。數據授權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授權范圍,數據運營機構應當加強數據安全使用管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出授權范圍運營數據,確保數據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行為留痕、責任可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