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建設節約型社會,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利用等活動。
第四條 節能工作遵循統籌兼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
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即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和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等進行節能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將節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節能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推動本地區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具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按照程序報上一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行業的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組織實施。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強制性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公布的淘汰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及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淘汰計劃,監督用能單位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淘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向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能源統計資料。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州及主要耗能行業能源消費和節能情
況等信息。
第十四條 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引導合理、節約用電。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權限,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執行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設計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并完善節能服務體系。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九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節
能教育和培訓,加強能源計量、統計、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
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條 鼓勵工業園區按照能源梯級利用的原則采用熱電聯產方式集中供熱。
已建成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供熱區域內,逐步淘汰原有分散供熱鍋爐。
第二十一條 生產單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開展單位產品(工作量)能源消耗核算,努力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運營的節能工作,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實施有序用電,減少無功損耗,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與已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和購電協議,并為其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以及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機組與電網并網發電運行,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發電企業富余需上網的電量,上網電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遵守建筑節能標準。國家尚未制定建筑節能標準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建筑節能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及其配套的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查驗,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落實情況的內容,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五條 鼓勵構建結構合理、布局優化、功能配套、運作高效的現代化道路運輸物流網絡體系,提高運輸效率和車輛實載率,降低空駛率。
第二十六條 鼓勵道路運輸企業開發和使用清潔燃料和石油替代燃料車輛,新投入或者更新營運車輛時,優先使用清潔燃料或者石油替代燃料車輛。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或者城市之間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運交通樞紐,加強與鐵路車站、機場之間的有效銜接,提高運輸效率。
第二十八條 加快普及推廣農村戶用沼氣、大中型沼氣工程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省柴節煤爐灶、節能燈和新型高效燃料技術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農民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產品。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老舊農業機械設備和漁船裝備。
第三十條 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筑使用
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組織對農村建筑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應用培訓,為農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納入各級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既有辦公建筑節能改造等工作,嚴格執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和強制或者優先采購節能產品制度,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加強對本單位公務用車、空調、電梯、照明、辦公設備等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管理,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提高運行效率。
第三十四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以上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本省重點用能單位。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第三十五條 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實行分級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以上標準煤用能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用能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將年度節能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到重點用能單位,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情況指導、監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第三十六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年度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級考核,將考核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制訂年度節能計劃,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每年按規定向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的節能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加強能源計量統計工作,配備統計人員及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消費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逐步推行能源計量數據在線采集、實時監測,定期開展能耗數據分析。
第三十八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和節能目標考核未通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條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加快實施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燃煤鍋爐(窯爐)改造、節約替代石油等重點節能工程。
第四十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比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推進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發利用煤層氣、頁巖氣、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能源,開展節能信息和技術的交流合作,進行技術創新。
鼓勵企業創新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五章 保障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和開展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重點用能單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節能科技開發、技術改造、教育培訓等。
第四十六條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對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資金獎勵和稅收扶持。
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獎勵制度,對單位內部在節能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志的用能產品,采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能技術和產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實施節能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監督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指導被監察單位合理用能;
(三)受理節能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并組織調查;
(四)依法查處違反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行為;
(五)履行法律、法規等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
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印或者摘錄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財務賬目等資料;
(二)要求用能單位就監督檢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節能監督檢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監督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三)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者擅自更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方案,降低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
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隱瞞事實真相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者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的;
(三)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已經依據節能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不再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