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為確保我省煤炭資源稅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煤炭資源稅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認真組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
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有利于完善煤炭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煤炭資源合理開采利用,加快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利于理順資源稅費關系,增強稅收調控能力,促進我省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通過稅率、折算率設置和優惠政策安排,實現規范稅制、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一)清費立稅。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締省以下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對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對重復設置、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費應清理取消;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積極穩妥。結合我省煤炭資源稅費規模、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充分考慮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行業脫困實際,合理擬定適用稅率,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三)統籌兼顧。充分考慮省、市、縣三級政府和煤炭企業的利益,遵循“存量不動、增量調整”的原則,合理確定稅收分享比例,保障各級財政現行體制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既得財力不受影響,既不增加煤炭企業負擔,又確保產煤縣財政收支整體平穩。
三、實施內容
(一)實施時間。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
(二)計征方法。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三)適用稅率。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5%。
(四)應稅煤炭銷售額。
1.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折算率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確定。
(五)稅收優惠。
1.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六)征收管理。省地稅局要建立與從價計征相適應的征管機制,根據從價計征需要,調整征管流程,創新征管模式,強化稅源管理,加強組織協調,保障改革政策落到實處。
(七)煤炭資源稅收入分配。省、市、縣三級按4∶1∶5的比例對煤炭資源稅收入進行分配。
(八)全面清理收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出臺的涉煤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基金項目。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要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對清理后保留的收費基金項目要統一納入涉企收費基金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涉煤收費基金項目;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征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錄清單之外違規收費的地區和部門,要予以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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