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麻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網站名稱: | 麻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更新時間:2024/10/25 22:07:47 |
相近名稱: | 麻江縣住建局,貴州省麻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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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麻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構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和市政管理局除指導管理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原市政管理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三)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加強建筑節能、墻體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著力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六)加強縣城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強化城建監察執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及市政管理、房地產市場和住房保障管理、建筑業和風景區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市政管理、城鎮管理、房地產管理、建筑業管理、風景區管理方面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鄉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州、縣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和資格審查。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職責。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導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縣級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全縣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并監督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縣城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和其他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并監督實施;指導鄉鎮規劃和村莊整治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規劃工作。協調配合縣城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工作。 (五)對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項目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核發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城建規劃及城管、房管有關的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授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查處城鄉規劃區范圍內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七)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負責管理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產權繼承、贈予、合并、分割、抵押等工作;對商品房預售實施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交易合同實行備案登記,查處非法交易活動;對縣城規劃區內的房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開發銷售市場進行宏觀引導和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對各類房屋進行確權發證。 (八)承擔城市房屋征收、拆遷管理的職責。按照法律法規授權審批拆遷單位的拆遷方案,核發拆遷許可證;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調解和裁決拆遷糾紛并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含房屋交易評估、咨詢、經紀機構)、物業管理企業、危險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遷企業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對全縣房地產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指導、監督和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十)承擔建筑業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管理建筑市場,指導、管理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安裝、勘察設計、工程測量、建筑裝飾、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預制構件等的管理和相關企業、機構及執業人員資質等級的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使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后評價工作;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實施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組織實施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備案管理并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實施國家強制性標準,督促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并參與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規范;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三)承擔指導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制定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規劃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等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和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十四)承擔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的職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建設;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評審認定、申報和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筑節能減排工作。 (十六)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鄉建設資金的使用;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指導和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指導各類房屋安全檢查、鑒定,指導危險房屋管理、房屋修繕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損等級評定工作! 。ㄊ牛┍O督管理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各鄉鎮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二十)負責縣城區市政公用、環衛設施等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二十一)負責城市計劃采水、管網輸水、用戶用水、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二十二)負責并指導縣城和鄉鎮所在地規劃區內以及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規劃區內不符合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二十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鄉管理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技術咨詢服務及其信息整合、行業統計、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和綜合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鄉管理相關規章、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十六)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州城鄉規劃局、州旅游和風景名勝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