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普安縣紀委監察局 |
網站名稱: | 貴州普安廉政網更新時間:2024/10/25 22:08:36 |
相近名稱: | 貴州普安廉政網,中共普安縣紀委,普安縣監察局,中共普安縣紀委普安縣監察局,中國共產黨普安紀律檢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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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貴州省黔西南州普安縣普安縣縣委大院內 (郵編:085904) |
電話傳真: | 0859-4999999 |
電子郵箱: | [ 暫無普安縣紀委監察局的電子郵箱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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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備案: | 黔ICP備11001377號 |
相關簡介: |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 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普安縣紀委監察局信訪室地址(貴州省普安縣盤水鎮縣委大院縣紀委二樓)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普安縣紀委監察局舉報電話:0859-7238252.(按照語音提示選擇錄音舉報和人工接聽)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可在此網舉報普安縣內有關案件。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安檢、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絡舉報的下載、處理。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后,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二、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辦案件工作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 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并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并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后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檢查工作程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四、監察機關復查、復審、復核工作程序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復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復查、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五、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于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復議、復查后,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