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轄區內各類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傷殘報批工作;執行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政策建議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負責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指導、監督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全縣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和規劃;健全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工作,審核承辦本轄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負責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責邊界地區界線爭議和調處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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