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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領導全省9個市(州)人民檢察院、89個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國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制定全省檢察工作目標,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案、瀆職犯罪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 (七)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 (八)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或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領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研究檢察技術在辦案中的運用;受理技術取證、文證審查、檢驗鑒定、復核鑒定、重新鑒定工作。 (十三)領導和組織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檢察工作條例、細則和規定,擬定相關的實施方案。 (十四)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省人民檢察院系統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 (十五)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不批準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六)組織指導全省檢察系統干部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八)組織全省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司法協助;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與港、澳、臺地區的個案協查工作。 (十九)管理機關干部和直屬事業的領導干部;審批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負責其他應當由省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