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興仁縣國土資源局 |
網站名稱: | 興仁縣國土資源局更新時間:2024/10/25 22:08:37 |
相近名稱: | 興仁縣國土局,貴州省興仁縣國土資源局,興仁國土局,興仁縣國土資源網,興仁國土.政務 |
網址URL: | 興仁縣國土資源局 |
辦公地址: |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仁縣城東新區市府東路 (郵編:562300) 〖查看該位置電子地圖〗 |
電話傳真: | 0859-6212251 |
電子郵箱: | [ 暫無興仁縣國土資源局的電子郵箱地址 ] |
服務QQ: | [ 暫無興仁縣國土資源局的QQ號碼 ] |
網站備案: | 黔ICP備09002143號 |
相關簡介: | 興仁縣國土資源局機構概況 根據《中共興仁縣委興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仁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縣通〔2010〕5號)文件,設立興仁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縣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起草、會議組織、工作事項督辦、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上下聯絡以及接待、機要、信訪、檔案、安全、保密、政務信息、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政務公開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人事宣教股 負責機關和國土所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本系統計劃生育管理、干部教育培訓、技術職稱評聘。 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三)政策法規股 組織草擬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災害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局發文件的涉法審核工作,積極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信訪、土地礦產糾紛、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災害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設股長1名。 (四)規劃股 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審核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涉及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參與審核報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有關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承辦報州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災害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對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落實情況。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五)財務股 負責本級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部門預決算、單位采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擬訂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管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財務和統計工作。 設股長1名。 (六)用地管理股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需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核算及征收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后的監督管理。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政府收購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和鄉鎮、村用地的管理;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交易、土地開發、政府土地儲備,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和監管土地市場。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七)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全縣地籍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質;負責地籍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承擔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八)礦產資源管理股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礦區范圍劃定、采礦權設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審批的具體工作;編制實施采礦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備案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和采礦權市場;負責礦山督查和采礦業的統計工作;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和規程、規范;負責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的具體工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和采礦權礦界糾紛;承擔組織實施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及探礦權市場。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規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等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床工業指標和全縣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國家礦產地管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收繳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年度和重要礦產品價格信息報告。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九)地質環境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和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綜合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突發性地質災害事件的接警、災情分析、應急方案擬訂及上報工作;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負責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認定和指導地質遺跡保護區工作;參與古生物化石產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的劃定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地質遺跡和地質公園的申報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對礦泉水、地熱水資源的過量開采實施監督管理。 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十)測繪管理股(對外稱興仁縣測繪管理局) 負責審核測繪單位、測繪人員資格;受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在縣內的測繪事項;組織管理和保護測繪標志;組織編制全縣測繪項目計劃;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承擔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十一)行政審批股 承擔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業務和便民服務業務。 另外: (一)興仁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縣國土資源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組織查處有關案件,按照權限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開展動態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糾正違法行為。核定事業編制30名,工勤編制2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 (二)將原四個街道國土資源所更名為國土資源分局,名稱為“興仁縣國土資源局XXX分局”,為縣國土資源局派駐的股級事業單位。 (三)各國土資源所均為縣國土資源局派駐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87名,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東湖、城南、城北、真武山4個分局核定事業編制6名,分別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巴鈴、屯腳、雨樟、新龍場、潘家莊、下山、回龍7個國土資源所分別核定事業編制5名,分別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百德、大山、魯礎營、新馬場、田灣、李關、民建7個國土資源所分別核定事業編制4名,分別設所長1名。 (四)興仁縣國土信息管理中心為縣國土資源局下設股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的維護,計算機軟硬件維護;協助做好項目遠程報批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負責局域網站維護與更新,以及視頻會議系統的維護;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電子考勤信息統計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 (五)興仁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為縣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代縣人民政府管理儲備土地,籌措、管理使用土地儲備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技術服務工作。內設辦公室和綜合股。核定事業編制名,工勤人員1名,縣級財政全額預算管理。領導職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興仁縣土地開發中心為縣國土資源局管理的自收自支股級事業單位(與土地礦產估價、土地交易中心合署辦公)。人員10名(編制外招聘使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興仁縣國土局主要職責 (一)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性規章,負責國土資源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及地質災害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國土資源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有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及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承辦上報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工作;承辦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負責保護全縣耕地,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耕地開發、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擔上報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 (五)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六)負責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測繪市場,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七)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嚴厲打擊亂采濫挖、浪費和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開展對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縣級采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變更審批;負責對上報審批項目的審核;負責礦山督查和采礦業的統計工作。 (八)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處置和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縣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負責征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指導、監督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及復墾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履行規范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志的保護;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和地質災害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四)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干部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