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貴陽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 |
網站名稱: | 貴陽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更新時間:2024/10/25 22:11:25 |
相近名稱: | 貴陽云巖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云巖個私協 |
網址URL: | 貴陽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 |
辦公地址: | 貴陽市云巖區富水北路37號(天富公寓3棟2單元1、2號) (郵編:550001) |
電話傳真: | 0851-85823803 |
電子郵箱: | 499945215#qq.com(發電子郵件時請將#改為@) |
服務QQ: | 499945215(客服QQ) |
網站備案: | 黔IPC備1300042-1 |
相關簡介: | 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簡稱:云巖區個私協。 第二條 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全區城鄉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城的群眾團體。 第三條 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思想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方針,團結、教育、應道全區個體勞動者守法經營、優質服務、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遵守和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方針、政策,接受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巖分局、云巖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貴陽市云巖區富水北路37號(天富公寓3棟2單元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 (一) 教育并組織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誠實守信、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 維護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反映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詢與服務; (三) 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四) 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及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五) 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六) 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管理工作,組織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進行自我管理; (七) 興辦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關心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的生活; (八) 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系與合作、并參與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經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均為本團體單位會員。業主及從業人員均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可推選產生代表參加上級協會的活動和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群眾團體的代表可以被邀請為協會理事。 第十條 該協會的單位會員(私營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后,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方針政府,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信守職業道德,熱心為群眾服務;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理事的撤換和增補; (六)決定設立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分責任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容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足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性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個體會員年度會員會費收取標準為: 1、農村的鄉、鎮的個體工商戶單位會員年度會費60元以下; 2、城市(含縣城的鎮)個體工商戶單位會員年度會費150元以下; 3、個人獨資企業的單位會員年度會費300元; 4、從業人員及個人會員年度會費30元。 (二)私營企業的年度會員會費收取標準為: 1、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下的年度會費300元以下; 2、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下的年度會費500元以下; 3、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下的年度會費1000元以下; 4、注冊資金2000萬元以下的年度會費2000元以下。年度會費最高不超過2000元。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收取年度會費300—2000元以下。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云巖區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 2007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