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平壩區紀委監察局 |
網站名稱: | 平壩區紀檢監察網更新時間:2024/10/25 22:07:33 |
相近名稱: | 中共安順市平壩區紀委,平壩區監察局,貴州省平壩區紀檢監察網 |
網址URL: | 平壩區紀檢監察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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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備案: | 黔ICP備15000337號 |
相關簡介: | 平壩紀檢監察網于2015年2月13日正式上線運行。 中共平壩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平壩區監察局)機關設置11個內設機構,具體為: (一)辦公室 1、負責處理委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區紀委全委會、常委會議,委局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與區紀委委員的聯系; 2、匯總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委局有關文件文稿,編發通報和信息,審核以委局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3、督促檢查區委、區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以及區紀委全委會工作部署和區紀委常委會議、委局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組織協調有關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區政協委員提案答復工作; 4、組織協調委局機關機要文件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區紀委、監察局及區紀委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委局機關各室及派駐機構印章,負責委局機關保密工作; 5、負責委局機關對外聯絡接洽工作; 6、統籌指導歸檔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及紀工委(監察分局)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7、負責委局機關及紀工委(監察分局)財務管理、工資福利、資產管理等后勤服務工作; 8、協調委局機關有關工作; 9、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和機關目標績效管理工作;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干部室 1、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和制度建設;指導全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 2、負責委局機關及紀工委(監察分局)干部隊伍建設和日常管理,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干部人事、人員檔案等工作; 3、研究并提出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派駐機構人員編制意見,做好有關綜合協調工作; 4、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紀檢、監察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和報批人事工作; 5、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對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 6、負責委局機關及紀工委(監察分局)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和因私出國(境)辦理等工作; 7、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8、配合干部監督管理室加強干部監督工作; 9、負責民生特派組的協調、溝通、服務及日常管理工作;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教育研究法規室 1、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及紀檢監察電化教育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委局機關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委局機關的新聞事務,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絡輿情信息收集、研究和處置工作,協調區直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等做好網絡宣傳引導工作; 6、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網絡信息工作; 7、負責調查研究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紀檢監察政策理論、重大課題、政策法規問題的調查研究; 8、負責起草貫徹落實紀檢監察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意見和辦法; 9、負責紀檢監察法規的咨詢答復和解釋工作,對紀檢監察法規執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10、組織開展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懲防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黨風政風監督室(區委廉政辦公室、區人民政府糾風辦公室) 1、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 2、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 3、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問題的查處; 4、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5、協助、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巡視等工作,綜合和掌握各鄉鎮(街道)、區直各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的情況,并負責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對鄉鎮(街道)和區直部門(單位)縣管干部的誡勉談話工作; 6、履行行政監察職能職責,對有關部門及其監察對象開展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7、承擔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8、履行區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在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9、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管理區管干部廉政檔案; 10、承辦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工作; 11、對區直各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紀委(紀工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不力,涉及的區管干部、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實施責任追究; 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信訪室 1、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絡舉報; 2、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向委局領導報告重要舉報情況; 3、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4、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5、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案件監督管理室 1、負責對區管干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做好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鄉鎮(街道)和紀工委(監察分局)上報問題線索處置;負責辦理區委組織部和其他部門有關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自律意見征求回復工作; 2、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相關紀檢監察室,負責向市紀委報送案件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的有關情況; 3、負責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跨鄉鎮(街道)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負責綜合協調國(境)內追逃防逃相關工作; 4、負責對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委局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5、督促查辦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6、負責對查辦案件及其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7、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三紀檢監察室 1、負責聯系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單位案件查處工作,承辦所聯系單位區管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以及農村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復雜案件的核實、調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 2、監督檢查所聯系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遵守黨章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3、負責對全區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案件的綜合分析及有關案件的查處和典型案件的通報等工作; 4、承辦聯系鄉鎮(街道)和部門(單位)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監督、指導聯系鄉鎮(街道)和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案件查處工作; 5、負責區直企業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6、承擔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的聯絡及日常事務工作; 7、指導和協調區民生特派組專項監察及案件查辦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中一室主要聯系鼓樓街道、白云鎮、羊昌鄉和第一紀工委(監察分局),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領導批辦的重要案件及相關事項;二室主要聯系安平街道、天龍鎮、樂平鎮和第二紀工委(監察分局);三室主要聯系夏云鎮、十字鄉、齊伯鎮和第三紀工委(監察分局)。 (八)案件審理室 1、審理由區紀委、區監察局檢查處理的案件; 2、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 3、審理區級機關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征求意見的案件; 4、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黨員、監察對象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委局收到的申訴件; 5、調查研究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紀律的情況,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相關業務工作; 6、承擔監察局的行政復議工作等;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 1、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負責受理對委局機關和紀工委(監察分局)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3、負責受理對區直各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及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4、負責受理對鄉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紀工委(監察分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5、研究制定關于加強紀檢監察干部監督的規定,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干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7、負責與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溝通、聯系和服務,統籌做好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日常管理,加強對紀工委(監察分局)及區直各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相關人員的管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