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南明區科學技術局 |
網站名稱: | 南明區科學技術局更新時間:2024/10/25 22:11:25 |
相近名稱: | 南明區科技局,貴陽市南明區知識產權局 |
網址URL: | 南明區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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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南明區科學技術局(南明區知識產權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廳字〔2010〕37號)和《中共南明區委、南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南黨發〔2010〕16號),設立南明區科學技術局(南明區知識產權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南明區地震防震減災綜合管理工作。 (二)將信息產業工作職責劃入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科技工作、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擬訂區科技工作及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科技工作、知識產權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劃;負責統籌協調應用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工作,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負責編制和實施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建設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措施,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四)推進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的規劃和相關措施,強化高新技術產業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大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建設發展,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五)牽頭擬訂科技促進農業發展的規劃與相關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建設,開展以科技惠民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進步,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六)牽頭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的建設。研究擬訂民生科技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強化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和支撐。 (七)研究擬訂促進中藥現代化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中藥現代化產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全區中藥產業發展。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措施,指導區相關單位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提出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管理的政策建議,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范,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九)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管理和統籌協調,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創新型城區建設。 (十)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措施和建議。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助做好省管專家和市管專家的推薦和管理。 (十二)負責牽頭制訂全區科普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十三)擬訂科技成果獎勵和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相關措施,指導民營科技機構的發展,承擔區人民政府相關科技成果展示的有關會議,負責科技保密和科技評估、科技統計管理的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十五)擬訂科技進步目標體系實施細則,負責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的檢查、考核、總結和表彰工作。指導、協調各鄉、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六)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區防震減災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本區有關知識產權工作的相關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區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 (十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全區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全區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體系、管理服務體系、保護體系和宣傳培訓體系的建立健全。 (十八)研究國內外知識產權發展動向,統籌協調全區涉外知識產權事宜;負責全區專利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涉外侵權處理以及交流活動。 (十九)開展區級專利執法,依法辦理專利行政案件及專利維權援助事宜;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承辦重大專利合作項目審查工作;指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二十)編制專利開發與實施的推進計劃,指導全區事業單位專利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協調和指導重大專利技術的實施,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指導列入全區有關計劃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專利管理工作。 (二十一)組織建立完善全區專利工作體系;承辦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資源的傳播、應用和服務工作;負責規范和管理專利技術展示交易活動。 (二十三)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的宣傳普及和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訂并協調實施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計劃。 (二十四)聯系、指導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 (二十五)承擔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確保其工作正常運轉,負責起草本單位綜合性文稿;收集處理各類信息、工作動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承擔機關文電、檔案、機要、保密、會務、信訪、政務公開、目標管理、公產管理及財務等后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組織建設、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宣傳、教育培訓;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及服務。 擬訂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管、市管專家的推薦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區級科技經費管理工作,管理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 負責有關科技、知識產權工作政策、法規的研究;負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本機關執法活動,對本機關執法活動中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進行審查并報區政府備案;負責本單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二)科技計劃科 牽頭起草科學技術工作辦法、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措施,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負責創新型城區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有關軟科學研究。 負責組織與科技發展戰略研究相關的各項工作,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進步目標體系,推動區域科技發展;提出科技經費宏觀配置意見,協調有關規劃和各類計劃的實施;組織國家、省、市新產品計劃項目的申報;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工作。 擬訂科技促進全區農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組織實施農業科技專項計劃;開展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轉化平臺的建設工作,推進農業科技進步、科技扶貧及新農村建設科技示范工作;負責推薦和管理相關領域的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重大專項計劃、民生科技計劃的編制及項目的管理工作;開展社會發展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示范;指導社會發展領域相關科技工作。 研究擬訂促進中藥現代化產業發展的規劃和相關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中藥現代化產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全區中藥現代化產業發展工作。 (三)科技管理和產業化科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組織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專項計劃的編制及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相關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培育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領域科技創新工程實施;提出科技基本條件平臺、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建議;負責擬定創新服務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發展規劃;負責推薦和管理相關領域的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負責科技創業、科技中介機構建設及科技服務業工作;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培育等相關工作,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地方特色支柱產業。 擬訂科技成果、技術市場管理的措施,歸口管理全區科技成果,組織實施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負責科技成果獎勵評審工作;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全區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擬訂區級科普工作規劃和措施;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負責科技保密、技術出口項目的保密審查工作。 (四)防震減災辦公室 貫徹執行防震減災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南明區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承擔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知識產權科 負責起草本區有關專利管理和保護工作的辦法和措施;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及辦理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案件;配合涉外專利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企業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的宣傳普及和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活動和宣傳報道工作,研究制訂并協調實施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規劃;組織推動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培訓工作;組織學校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方面重大問題的軟課題研究。 組織起草本區專利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對推動重大專利技術項目的實施提供導向支持;組織推薦省、市以上專利獎項評選的申報工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知識產權申報資助;為發明人、申請人提供專利申報工作的咨詢服務;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專利統計分析及專利信息發布工作。 承擔區知識產權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負責專利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及其年度推進計劃;指導和監督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資源的傳播、應用和服務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科學技術局(區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含兼職)。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將區科學技術局專司知識產權工作的2名事業編制劃轉區科學技術協會。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