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 |
網站名稱: | 關嶺縣人民法院更新時間:2024/10/25 22:07:33 |
相近名稱: | 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關嶺自治縣法院,關嶺縣法院,關嶺法院,貴州省關嶺縣人民法院,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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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備案: | 黔ICP備16004746號-3 |
相關簡介: |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國土面積1468平方公里,總人口33.25人,轄六鄉七鎮,全縣共有241個行政村,13個居委會,居住有漢、布依、苗、仡佬、彝等22個民族,其中少數民族人口19.76萬人,占總人口的61.15%。鎮勝高速公路、關興公路穿境而過,交通優勢十分明顯,關嶺河流縱橫,山川秀麗,自然景觀、民族景觀、人文歷史景觀緊密結合,境內有關嶺國家古生物群化石地質公園、省級風景名勝區花江大峽谷、木城河旅游區等風景名勝。 關嶺縣法院一共有14個內設機構,1個黨總支、5個黨支部: 關嶺縣法院依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在黨的統一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審判法律規定由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在審的案件;審理本院判決、裁定發生效力的提起再審的案件。 3、審判由縣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5、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6、參加司法界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7、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官、司法警察以及司法行政人員。 8、搞好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 9、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10、承辦其他應由縣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1、辦公室職責: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院黨組會議、院務會議、審判委員會會議及綜合會議事務;辦理縣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批評、意見和提案;起草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文件、材料;負責《工作簡報》、《情況反映》的編發,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指導、監督和辦理訴訟費的收繳、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公產、基本建設、接待等后勤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2、政工科職責: 負責法院隊伍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本院機構編制、干部人事、晉職晉級、法官等級的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初任法官的考試事宜和本院干警的獎勵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工作。 3、紀檢監察室職責: 在上級法院監督指導下,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監督、監察本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法院及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4、立案庭職責: 依法受理應有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再審以及執行和非執行案件的審查和立案工作;負責辦理告訴申訴、來信來訪、非訴來信來訪、解答法律咨詢等工作;對立案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涉及有關政策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辦理其他立案審查工作事宜。 5、研究室職責: 負責宏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適用法律、政策請示,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參與地方立法活動,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參與社會治安治理工作;編發《調查與研究》專刊;辦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6、審判管理辦公室職責: 7、審判監庭職責: 依法審理刑事、民事、再審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辦理其他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8、刑事審判庭職責: 依法律規定審理由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辦理其他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9、執行工作局職責: 執行本院作為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指導人民法庭執行工作,培訓人民法庭執行人員;對全院執行工作統一管轄和對具體執行案件的協調;對全院執行力量的統一指揮,對執行裝備的統一使用。 10、民事審判第一庭職責: 依法審理一審的婚姻、家庭案件,繼承案件,房地產案件,其他不動產案件,相鄰關系糾紛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特別程序糾紛案件,指導監督人民法庭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11、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的國內合同糾紛案件,期貨、股票、金融、債券、票據案件,國內合同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企業破產案件;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12、行政審判庭職責: 審理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案件;提出有關行政審判的司法解釋和建議;辦理其他相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13、書記官室職責: 負責案件審理前的準備工作;負責案件的記錄、調查、文書打印、校對;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裝訂、送驗、歸檔等工作;辦理其他與審判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14、法警大隊職責: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工作。 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辦理其他司法警察工作的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