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禁止規定包括:
嚴禁有案不立,壓案不辦,久押不決,久拖不結,違規執法,粗暴執法;
嚴禁接受案(事)件當事人及委托人、利害關系人的吃請、財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娛樂活動;
嚴禁插手經濟糾紛,或者違規扣押、查封、凍結、沒收財產;
嚴禁違規干預、插手他人辦案;
嚴禁違規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不履行相關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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